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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组织2025年度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比对试验的通知
来源: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浏览量:6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0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验证公路水运工程检测机构技术能力,推动检测机构技术水平提升,部决定组织开展2025年度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比对试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比对试验检测机构范围

参加比对试验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参比检测机构)为持有公路工程甲级、交通工程专项,水运工程材料甲级、结构甲级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具备上述条件的检测机构应全部参加比对试验,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认后,由部统一审定。

二、比对试验内容及方法

(一)钢筋抗拉强度、屈服强度和最大力总延伸率比对试验。参比检测机构为公路工程甲级、水运工程材料甲级检测机构,比对试验方法为《金属材料 拉伸试验 第1部分:室温试验方法》(GB/T228. 1 - 2021)。

(二)石灰有效氧化钙和氧化镁含量比对试验。参比检测机构为水运工程材料甲级检测机构,比对试验方法为《公路工程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试验规程》(JTG 3441 - 2024)中石灰中有效氧化钙和氧化镁简易测定方法(T0813 - 1994)。

(三)交通标志板的光度性能比对试验。参比检测机构为公路工程交通工程专项检测机构,比对试验方法为《道路交通标志板及支撑件》(GB/T 23827 - 2021)、《道路交通反光膜》(GB/T18833 - 2012)和《逆反射体光度性能测量方法》(JT/T690 - 2022)。

(四)公路波形梁钢护栏立柱防腐层质量比对试验。参比检测机构为公路工程交通工程专项检测机构,比对试验方法为《波形梁钢护栏 第2部分:三波形梁钢护栏》(GB/T 31439.2 - 2025)、《公路交通工程钢构件防腐技术条件》(GB/T 18226 - 2025)和《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产品质量检验抽样方法》(JT/T 495 - 2025)。

(五)基桩完整性(超声波法)比对试验。参比检测机构为公路工程甲级、水运工程结构甲级检测机构,比对试验方法为《公路工程基桩检测技术规程》(JTG/T 3512 - 2020)和《水运工程基桩试验检测技术规范》(JTS 240 - 2020)。

三、比对试验组织形式

(一)发样比对。钢筋抗拉强度、屈服强度和最大力总延伸率,石灰有效氧化钙和氧化镁含量,交通标志板的光度性能,公路波形梁钢护栏立柱防腐层质量比对试验,采用发样比对方式,比对样品直接寄送至参比检测机构,参比检测机构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下开展比对试验。其中,公路波形梁钢护栏立柱防腐层质量比对试验在考核检测实操基础上,同时开展书面考核,一并考核检测数据处理和应用能力。

(二)部省联合比对。基桩完整性(超声波法)比对试验,采取部省联合比对方式,部“统一印发通知、统一组织报名、统一制作作业指导书、统一制定结果判定标准、统一发布比对试验结果”,各省负责确定基桩试验场地,组织属地检测机构开展集中比对,做好过程监督,参比检测机构数量少的省份可联合开展;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完成比对后,各省将比对试验结果及相关资料报部,部统一组织结果分析。

四、比对试验时间安排

(一)2025年12月10日前,参比检测机构填写比对试验确认参加表(附件1),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填写比对试验工作联系人确认表(附件2),报送至比对试验技术支撑单位。技术支撑单位梳理汇总确定参加比对试验的检测机构名单,分区域发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2025年12月15日前,比对试验技术支撑单位将相关比对试验样品、样品接收状态确认表、比对试验作业指导书、比对试验结果报告表和比对监督作业指导书分别寄送至参比检测机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2025年12月31日前,参加发样比对的检测机构按照作业指导书和相关标准规范完成比对试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属地有关检测机构按照作业指导书要求完成部省联合比对并按照结果判定标准进行评判。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将各机构比对文件材料、视频资料、部省联合比对评判结果等相关资料邮寄至比对试验技术支撑单位。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次比对试验活动由部统一部署,委托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作为技术支撑单位,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检测机构比对试验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比对试验结果由部统一向社会公布。

(二)落实工作要求。一是参比检测机构须如实报送试验结果及报告,严禁对外委托检测、串通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二是参加发样比对的检测机构,应及时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比对试验具体时间,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试验;检测机构应对比对试验全过程进行视频录像,录像画面要清晰,确保体现全过程,突出重点数据显示和操作。参加部省联合比对的检测机构,按照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参加比对。三是对于应参加而无故不参加比对试验的检测机构,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比对试验结果按不合格处理,并按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对比对试验中弄虚作假、提交无效报告、视频录像出现故意遮挡等情况的检测机构,比对试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

(三)强化现场监督。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检测机构比对试验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并在比对试验结果报告表上签字确认,未经监督人员签字视为无效报告。部视情况派员赴现场抽查。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纪昌安、郭冬灵,电话:010-65292756。比对试验技术支撑单位: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周毅姝,电话:010-60507720、010-60503166转8230;邮寄地址: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试验场,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大杜社村;邮编:101103。

附件:

1.2025年度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比对试验确认参加表.docx

2.2025年度部比对试验工作联系人确认表.docx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5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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