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
政监督责任清单(试行)》的通知
晋发改法规发〔2025〕275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省直相关部门:
现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清单(试行)》印发你们,请在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8月28日
(此文主动公开)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清单(试行)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应依法、公平、公正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属于经营主体和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自主决策范围的事项。
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对象主要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及评标专家,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三、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分级监管的原则,由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对本行业领域监督管理的层级做出具体规定。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指导、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广播电视、能源、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分别负责制造业、自然资源、房屋市政、公路和地方铁路、水利、农业农村、广播电视、能源、林草等行业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对于实行审批、核准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弄虚作假、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审核行为的监督管理,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负责。对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由同级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负责。
五、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在线监督、信息公开、监督检查、投诉处理、记录公告、信用监管等方式。
监督检查包括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两种方式,以随机抽查方式为主,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形式开展工作。抽查的比例和频次,由行政监督部门结合实际确定,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六、行政监督部门进行监督时,应当明确监督管理人员,如实记录监督情况,形成监督结果记录并及时录入电子监管系统存档。同时要依法记录、归集、公告和共享监管对象的信用信息,强化信用信息应用。
七、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现场检查;
(二)查阅和复制项目立项审批文件、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投标单位资质(资信)等有关资料和文件;
(三)监督开标、评标,并旁听与招标投标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
(四)及时制止和纠正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询问监管对象有关情况;
(六)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
八、行政监督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内容和程序主要包括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的发布,资格预审,开标,评标,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和合同签订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九、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不符合招标条件招标、规避招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以及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等行为进行查处。对行政处罚权限不属于本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在核查后做好案卷记录,移送有行政处罚权的主管部门处理。
十、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应当将问题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发现党员干部插手干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以及公职人员有关其他违纪或职务违法行为的,应当将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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