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编制的背景
随着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的实施和自治区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事业单位改革,2019年6月和2020年12月先后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纳入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的地质勘查项目和资金管理需求。为了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深入推进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建设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适应新形势下地质勘查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的需要,保障自治区财政出资地勘项目顺利实施,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财政厅结合实际联合起草了《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共分为七章,分别从总则、管理职责、项目管理、资金管理、成果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7个方面对地质勘查工作管理做了规定。
“总则”部分阐述了本办法的制定依据,确定了使用范围、地勘项目开展的重点以及项目、资金管理的主要内容和绿色发展理念。
“管理职责”部分明确了地勘项目管理和实施等各方主体职责。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地勘资金管的预算安排、执行监管及绩效管理;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地勘项目预算、实施全过程和日常管理以及竣工财务决算;盟市、旗县自然资源及相关管理部门配合地勘项目管理;承担单位主要职责是负责地勘项目的实施,具体负责设计、重大变更(补充)材料、工作报告和成果报告等编写,进行内部质量检查验收、绩效目标自评和汇交资料,并配合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项目管理”部分明确了立项指南发布、项目采集、论证入库、筛选出库、政府采购、下达任务书、签订合同的过程和要求。
“资金管理”部分说明了地勘项目预算执行标准,规定了地勘基金的拨付方式,明确了地勘项目竣工决算要求。
“成果管理”部分明确了地勘项目成果归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所有,地勘项目重大进展及成果信息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发布。
“监督与绩效评价”部分规定了资金监督和绩效管理要求;明确了承担单位违反相关规定和要求的惩处措施。
“附则”部分说明了本办法的执行范围及执行时效。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特点
1、政府引领。地勘项目重点开展自治区基础性和公益性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工作,降低勘查风险,引领社会资金投入。
2、绿色勘查。地勘项目全面实行绿色勘查,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既达到地质工作目的又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3、项目采集和出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等原则,地勘项目面向社会采集,通过专家论证对申报项目进行筛选入库;库存项目按照专家打分排序筛选出库。
4、承担单位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开展采购确定承担单位。
5、合同管理。自然资源厅与承担单位签订地勘项目合同,地勘项目的实施按合同进行管理。
6、绩效评价。地勘项目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目标编报、绩效自评和评价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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