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自然资源领域初次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以下简称《清单(试行)》)试行一年以来,对推动实施包容审慎执法监管、助力全省营商环境改善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推动初次违法可以不予处罚事项实施,我厅在《清单(试行)》基础上进行了完善,形成《吉林省自然资源领域初次违法可以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现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从12月04日起至12月18日结束。我们非常重视您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合理的给予充分吸收。请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反馈您的宝贵意见。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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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12月4日
一、起草背景
《吉林省自然资源领域初次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试行一年以来,对推动实施包容审慎执法监管、助力全省营商环境改善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推动初次违法可以不予处罚事项实施,我厅对政策试行成果评估后,形成《吉林省自然资源领域初次违法可以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二、起草依据
《清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经审慎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以及《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全省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实际,秉持合法、公正、合理原则编制形成。
三、主要内容
《清单》列出可以不予处罚事项9个,其中土地类3个、矿产类3个、测绘类3个。
(一)土地类。一是施工勘查等临时使用土地但未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未建设永久建筑物,一定期限内自行恢复或办理手续;二是未经批准圈占土地或临时堆放,未建设永久建筑物,一定期限内自行恢复或主动办理手续;三是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临时用地期满一年未复垦,按方案复垦达到可利用状态。
(二)矿产类。一是破坏或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地面标志,主动改正的;二是勘查项目已取得勘查许可证但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主动改正的;三是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变更或注销,及时办理相关登记的。
(三)测绘类。一是测绘完成后不汇交成果资料,主动改正的;二是不具资质的测绘单位中标或低于成本中标,主动改正的;三是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管理规定,主动收回地图并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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