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4351.3-2005 手提式灭火器 第3部分 检验细则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标准编号:GB/T 4351.3-2005
标准名称:手提式灭火器 第3部分:检验细则
发布与实施:该标准于2005年4月22日发布,并于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
制定背景:本部分是在GA90-1994《手提式灭火器检验规则》基础上进行制定,增加了新的试验项目和不合格分类,并删除了产品定型检查由某个检验中心进行的规定。自本部分实施之日起,GA90-1994标准废止。
提出与归口: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五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起草单位与人员: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为本部分的起草单位,主要起草人包括康鸿翔、李跃伟、冯巧娣、陆聆泉。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以控制和验收手提式灭火器(以下简称灭火器)安全与质量性能为目的的计数抽样检查规则。适用于产品质量检验部门对经生产定型后,稳定连续生产的灭火器,作成批出厂或入库时产品质量的验收检查;也适用于对产品作定型检验时,生产过程稳定性的检查及定型后核实是否继续保持规定稳定性的周期检查。
目的:确保手提式灭火器的安全与质量性能符合相关标准,保障其在实际应用中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检查分类:
逐批检查:适用于产品质检部门对经生产定型后,且稳定连续生产的灭火器作成批出厂或入库时的产品质量验收抽样检查。
检查项目:
安全检查项目:包括水压试验、爆破试验等,这些项目对灭火器的安全性能至关重要。
一般检查项目:包括标志及外观检查、20℃喷射性能检查、气密检查、操作机构检查、超压保护装置动作压力检查、灭火剂充装量检查、结构检查、喷射软管及接头强度检查等,这些项目主要关注灭火器的使用性能和外观质量。
不合格分类:根据不合格的严重程度,本标准规定了A类、B类和C类不合格。A类不合格涉及单位产品的极重要质量特性,如不能喷射或不能操作等;B类不合格涉及单位产品的重要特性,会严重降低使用性能;C类不合格则轻微影响使用性能。
判定规则:根据样本中的不合格数与规定的合格判定数(Ac)和不合格判定数(Re)进行比较,来判定该批产品是否合格。对于安全检查项目判为不合格的批,应拒绝入库或出售,并经过全数返工后再次检查;对于一般检查项目判为不合格的批,则应返工或返检剔除不合格品后再次提交检查。
抽样方案:根据批量和不合格类别确定样本大小,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进行抽样。对于安全检查项目,样本可以从不大于500具为一批的产品中随机抽取;对于一般检查项目,样本应从生产包装完毕、提交入库或出售的批中随机抽取。
检查方法:根据灭火器的类型按本标准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查,确保检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规范性引用文件:标准中引用了其他相关标准或文件的条款作为本部分的条款,以确保标准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术语及定义:对标准中涉及的术语及定义进行了明确,以便理解和执行标准。
综上所述,GBT4351.3-2005 手提式灭火器 第3部分 检验细则是一份详细、全面的标准文件,为手提式灭火器的安全与质量性能检验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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