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规范竣工验收程序,《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竣工验收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近日印发,进一步明确农房竣工验收核心要求,保障农村居民住房安全,助力和美乡村建设。
《意见》适用于四川省内两层及以下农村低层住房验收,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筹指导,市(州)制定实施细则,县(市、区)细化流程,乡镇负责监督管理,建房村民承担建设主体责任。
《意见》强调,农房完工后,建房村民须会同承揽人(乡村建设带头工匠、持证建造师或有资质的施工企业等)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严禁使用。验收需同时满足五项条件,即完成设计及合同约定内容;承揽人确认施工质量合格;提供完整施工记录资料;签署质量保修书;相关部门责令整改问题全部整改到位。政府购买第三方质量监督服务的,还需第三方出具合格报告。
《意见》还要求,建房村民应组建验收组,可邀请专业人员、村委会等参与,相关指导员、设计、监理人员需参加。验收前7天,需将相关信息告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核实相关情况,必要时通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到场指导。验收合格后,需及时形成验收表,并在90日内将施工记录、影像资料等报乡镇政府存档,乡镇政府按规定建立农房建设档案。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26.02.06 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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