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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废止部分物业管理文件的通知
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浏览量:812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15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贯彻落实,结合当前基层物业管理工作实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物业管理领域相关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涉及物业管理的相关文件12件,具体如下:

一、《关于明确房改售房的物业管理收费口径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字〔2001〕208号)。

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和安居(康居)住房物业服务费缴纳问题的通知》(京建物〔2006〕30号)。

三、《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0〕506号)。

四、《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的通知》(京建发〔2010〕622号)。

五、《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0〕658号)。

六、《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程序>的通知》(京建发〔2010〕721号)。

七、《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0〕603号)。

八、《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报告撰写规范>和<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报告示范文本>的通知》(京建发〔2010〕758号)。

九、《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推进住宅区业主大会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京建法〔2011〕11号)。

十、《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6〕4号)。

十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物业服务信用信息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18〕407号)。

十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行手机投票决策小区共同事项的通知》(京建发〔2018〕391号)。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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