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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2023-2024年度采暖季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来源: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量:1390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27日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2023-2024年度采暖季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根据上游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变动情况,为保障城市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按照《关于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市发改价格〔2022〕33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我们制定了《关于调整2023-2024年度采暖季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市发改价格〔2023〕35号),为便于更好掌握执行政策,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依据

(一)《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明确“加快推进能源价格市场化、还原能源商品属性”。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明确“稳步推进天然气门站价格市场化改革,完善终端销售价格与采购成本联动机制”。

(三)《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天然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2〕264号)明确“加快建立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当上游天然气价格调整时,终端用户销售价格可响应同向调整”。

(四)《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市发改价格〔2022〕33号),经市政府同意,明确“天然气气源采购综合平均价格单次或累计涨跌幅度达到或超过5%时,城市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适时、同向调整。”

二、上游价格情况

根据上游气源企业和西安市城燃企业《2023-2024年度天然气购销合同》签订情况,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31日上游管制气(非居民)价格在基准门站价上浮20%;非管制气(固定价格)价格在基准门站价上浮80%;非管制气(浮动价格)价格采用当月JKM现货价格(指东北亚液化天然气现货价格指数);调峰气量价格在基准门站价上浮120%。经核算西安市今冬采暖季非居民气源购进价格相较淡季增加0.45元/m³,根据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规定,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也应同向调整。

三、执行标准

(一)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机构、社区康护、养老福利机构和城镇社区居委会等)教学和生活用气销售价格2.20元/m³;

(二)居民小区自备锅炉供暖用气销售价格2.20元/m³;

(三)集中供热企业供暖用气销售价格2.79元/m³;

(四)非居民合同内用气销售价格3.49元/m³,合同外用气销售价格由城燃企业和用户按照不高于实际采购成本+配气价格(0.7元/m³)的原则协商确定。

(五)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为4.39元/m³。

四、执行时间

自2023年11月6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

五、相关解释

合同内用气指城燃企业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陕西分公司、陕西省天然气有限公司、陕西延长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等签订的《2023-2024年度天然气购销合同》中的约定气量。

合同外用气指城市燃气企业为保障天然气正常供应,通过网上竞拍、平台交易等市场化方式补充采购的LNG等其他气量。

六、相关要求

集中供热企业终端热价保持不变,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鼓励小区自备锅炉居民终端热价保持不变,对随意涨价、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加大监审处罚力度。

强化对城燃企业,供热企业运行成本监审和服务质量考核,结合成本监审、绩效评价情况,最终确定补贴数额,促进城燃和供热企业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温暖过冬。

根据上游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变动情况,为保障城市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按照《关于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市发改价格〔2022〕33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我们制定了《关于调整2023-2024年度采暖季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市发改价格〔2023〕35号),为便于更好掌握执行政策,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依据

(一)《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明确“加快推进能源价格市场化、还原能源商品属性”。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明确“稳步推进天然气门站价格市场化改革,完善终端销售价格与采购成本联动机制”。

(三)《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天然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2〕264号)明确“加快建立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当上游天然气价格调整时,终端用户销售价格可响应同向调整”。

(四)《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市发改价格〔2022〕33号),经市政府同意,明确“天然气气源采购综合平均价格单次或累计涨跌幅度达到或超过5%时,城市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适时、同向调整。”

二、上游价格情况

根据上游气源企业和我市城燃企业《2023-2024年度天然气购销合同》签订情况,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31日上游管制气(非居民)价格在基准门站价上浮20%;非管制气(固定价格)价格在基准门站价上浮80%;非管制气(浮动价格)价格采用当月JKM现货价格(指东北亚液化天然气现货价格指数);调峰气量价格在基准门站价上浮120%。经核算西安市今冬采暖季非居民气源购进价格相较淡季增加0.45元/m³,根据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规定,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也应同向调整。

三、执行标准

(一)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机构、社区康护、养老福利机构和城镇社区居委会等)教学和生活用气销售价格2.20元/m³;

(二)居民小区自备锅炉供暖用气销售价格2.20元/m³;

(三)集中供热企业供暖用气销售价格2.79元/m³;

(四)非居民合同内用气销售价格3.49元/m³,合同外用气销售价格由城燃企业和用户按照不高于实际采购成本+配气价格(0.7元/m³)的原则协商确定。

(五)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为4.39元/m³。

四、执行时间

自2023年11月6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

五、相关解释

合同内用气指城燃企业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陕西分公司、陕西省天然气有限公司、陕西延长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等签订的《2023-2024年度天然气购销合同》中的约定气量。

合同外用气指城市燃气企业为保障天然气正常供应,通过网上竞拍、平台交易等市场化方式补充采购的LNG等其他气量。

六、相关要求

集中供热企业终端热价保持不变,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鼓励小区自备锅炉居民终端热价保持不变,对随意涨价、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加大监审处罚力度。

强化对城燃企业,供热企业运行成本监审和服务质量考核,结合成本监审、绩效评价情况,最终确定补贴数额,促进城燃和供热企业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温暖过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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