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态保护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则
1. 目的:为加强和规范生态保护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项目管理特点制定该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的申报、审核、下达和监管等。
3. 管理模式:采用“大专项+任务清单”模式管理,全部为约束性任务。
4. 原则:坚持公平公正、急用优先、程序完备、综合监管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
二、支持范围、方式和标准
1. 支持范围:
- 主要用于纳入《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及其专项建设规划、《三北工程六期规划》中符合支持方向的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
- 包括农业绿色发展项目,如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等。
2. 支持方式:定额补助、切块下达。
3. 资金使用: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应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三、实施期限
1. 专项实施期限:原则上为5年,如实施期满仍需继续执行,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申请设立。
四、资金监管
1. 监管原则:遵循符合规划、程序完备、统筹兼顾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及时发挥投资效益。
2. 监管内容:包括对项目的申报、审核、下达、执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估等全过程的监管。
五、其他
1. 管理办法的发布与实施:该管理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4年5月6日印发实施,有效期5年。
该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加强和规范生态保护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的管理,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项目的有效实施,从而推动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生态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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