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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黑龙江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来源: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浏览量:617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20日

下载附件:黑龙江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一、文件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勘察设计市场发展、企业数量增长,低于成本价格中标等市场乱象行为时有发生,勘察设计市场竞争环境亟待优化。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优化建筑工程设计,提升设计质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我厅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细则》)。

二、工作要求、目标、任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细则。制定该《细则》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我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升设计质量,激发创作活力,促进建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文件依据

《细则》制定过程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细则》用于规范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招标投标活动,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五、核心或重要内容解读

《细则》不分章节,共26条。

第一条至五条包括:制定《细则》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坚持原则、监督权限、交易平台等内容。

第六条为邀请招标,明确了邀请招标的情况。

第七条为招标形式,明确了根据项目特点和招标需求,分为设计方案招标和设计团队招标两种形式。

第八条为方案招标,明确了设计方案招标概念、适用情形、未中标补偿、优秀方案奖励等内容。

第九条为设计竞赛,明确了采用设计竞赛招标的具体情形。

第十条为团队招标,明确了团队招标的概念和适用阶段。

第十一条为招标文件,明确了招标文件中包含的具体内容。

第十二条为招标备案,明确了招标文件的备案要求等。

第十三条为成本管控,明确招标人不得低于成本价格开展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实现质价挂钩。成本价格依据行业定期发布的指导价格确定。

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包括:评标办法、评标专家、评审要求、评审结果、中标约束和人员变更等内容。

第二十条为对等担保,明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二十一条为评定分离,明确公开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项目可采取“评定分离”方式,招标人可在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的基础上,按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择优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二条至二十六条包括:中标公示、未尽遵循、办法解释、生效时限等内容。

六、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本《细则》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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