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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的实施办法
来源: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量:937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9日

为切实规范和全面推进全省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现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事项)和项目实施中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穿评估工作全过程,确保群众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1〕11号)精神,结合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基本要求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以下简称风险评估),是生态环境保护重大事项决策和实施的前置程序和必备条件。

(一)统一领导,完善机制。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风险评估要在同级党委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要主动纳入本地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统筹考虑发展与稳定、整体与局部以及不同利益和各方面的关系,审慎做出决策。机关办公室(科)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法规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查,宣教部门负责宣传教育,人事部门负责组织考核,承办单位具体实施。

(二)全面客观,科学评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有效发挥专家作用,全面分析论证、科学客观评估,实事求是反映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社会稳定风险及其影响程度,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解释引导和防范化解措施,实现政治、经济、社会效益与群众利益的有机统一。

(三)依法行政,应评尽评。各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要把推进风险评估列入党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组决策程序,做到管决策必须管风险;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凡是按规定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事项),未经评估不得作出决策。

二、评估范围风险评估,是指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责中,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生态环境权益的重大决策(事项)的制订或实施,以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批或实施,可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公共安全或较大规模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等的因素进行系统调查、客观分析、科学预测、评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编制评估报告的专业活动。评估范围主要包括:

(一)涉及生态环境系统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涉及生态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政策制修订及调整的重大决策(事项);

(三)涉及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和修复治理并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产生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

(四)涉及生态环境行政事权取消和承接的重大决策(事项);

(五)涉及存在重大生态环境问题和风险隐患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限产停产与恢复正常运营的重大决策(事项);

(六)涉及具有普遍性、全局性行政争议处理的重大决策(事项);

(七)涉及各级党委、政府或者维护稳定工作部门认为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重大生态环境决策(事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地方生态环境立法和标准制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另有决策程序规定的事项,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人事任免、厅内部管理事务以及依法应当保密的决策活动,不适用本实施意见所确定的重大决策(事项)内容。

三、评估内容对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事项),重点从以下4方面进行评估:

(一)合法性。决策主体、内容、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强制性标准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包括决策主体是否有法定权限并在权限范围内决策、决策内容和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确定是否准确等。

(二)合理性。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是否贯彻新发展理念,是否兼顾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否尊重公序良俗,是否维护绝大多数群众生态环境权益,拟给予的补偿、安置或救助是否合理公平及时等。

(三)可行性。决策事项是否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人力物力财力等决策条件是否具备,决策时机是否成熟,决策方案、配套措施是否能确保连续性和稳定性,是否超出大多数群众的承受能力,是否得到大多数群众支持,是否会导致相关行业、相邻地区群众攀比等。

(四)可控性。对可能出现的大规模集体上访、非法聚集事件、群体性事件、个人极端案事件,潜在的网上网下跨界联动传导风险,以及可能引发的重大舆情事件等是否可控,是否制定了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宣传解释和舆论引导是否充分,是否具备相应防范化解能力等。

四、评估主体与方式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生态环境系统风险评估由作出决策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定拟定重大决策(事项)的牵头处室(单位)作为评估主体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并对评估过程和评估结果负责。指定的评估主体自行组织评估的,应邀请相关党政机关、司法机关、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机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决策所涉及群众代表等组成评估小组开展评估。除涉及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等重大事项外,指定的评估主体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并与受托方共同对评估质量负责。

五、评估程序风险评估必须严格遵照以下程序:

(一)制定评估方案。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指定的评估主体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具体情况编制评估方案,明确评估人员、内容、方法、程序、时限、目标及经费保障等要求。

(二)充分听取意见。听取意见的对象和内容要兼具广泛性和代表性,做到广而告之、家喻户晓,既要确保指定的评估主体全面掌握利益相关者真实诉求,也要确保群众了解真实情况、表达真实意见,着力消除群众疑虑。对受决策影响较大的主体要重点走访,当面听取意见。

(三)全面分析论证。分类梳理各方情况和意见,对决策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进行认真研究,深入开展风险调查,全面、全程查找社会稳定风险点。对所有风险点逐一进行分析,参考相同或者类似决策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情况,采取定性与定量、列举与概括等方式,预测研判风险发生概率,以及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激烈程度和持续时间、涉及人员数量,可能产生的各种负面影响,相关风险的可控程度等。

(四)确定风险等级。在全面分析论证基础上,按照决策实施后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程度,将决策(事项)划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3个等级。大部分群众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者重大舆情事件的,为高风险;部分群众有意见,反应强烈,或者参与评估的部门、单位和专业机构对重大风险处理意见存在较大分歧,可能引发较大矛盾冲突的,为中风险;绝大多数群众理解支持,少部分群众有意见的,为低风险。(五)编制评估报告。指定的评估主体负责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包括决策事项和评估过程,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决策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及可控性分析论证,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及评判依据,风险评估结论、应对建议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五)组织报告审定。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由指定的评估主体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报请机关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定。通过审定程序后,将评估报告以作出决策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名义向同级党委政法委备案。根据审定结果,作出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决定,或者作出提交同级党委、政府审定的决定。当决策主体认为评估报告不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的,或者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的,应要求指定的评估主体重新进行评估。

六、结果运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评估为低风险等级的,决策可予以实施,但应采取有效措施应对潜在风险;评估为中风险等级的,应在采取有效防范化解措施降低风险等级后,再予以实施;评估为高风险等级的,应当区别情况作出不实施的决策,或者在调整决策方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依法需要进行审批、核准的重大项目,申报单位在向决策部门报送的申报文件中,应当包含对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意见,并附评估报告。评估主体应全程跟踪重大决策实施情况,实时掌握不稳定风险因素,严格落实风险防控和化解措施。决策实施引发一般社会不稳定问题的,应按照评估报告的应急处置预案,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调处化解工作,确保决策顺利实施。引发重大社会不稳定事件或者存在重大矛盾风险的,决策主体或者评估主体应及时组织开展决策后风险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暂缓实施、调整实施或者终止实施的重要依据。

七、考核监督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将风险评估工作作为年度考核工作内容进行考核,并加强过程控制和督导检查。对在评估工作中组织得力、编制评估报告质量好标准高的单位或个人,做为年终评先选优的评选参考;对应当进行风险评估而未实施,或组织实施不力、走过场,未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充分评估,未严格执行评估审查意见落实相应防范、化解和处置措施,未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进行严格审查,以致引发规模性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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