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作出决策前,均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要可分为以下三个类别:
(1)工程类:涉及房屋及土地征收、生态环保、资源开发、垃圾处理等容易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重大项目建设。
(2)政策类:涉及民生的教育、住房、就医、就业、养老、食品安全、服务收费等重大政策制定或者调整;涉及人员安置和重大利益调整的事业单位改革、国有企业改制等重大举措出台。
(3)事项类:涉及对群众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经贸、文化、体育、民族、宗教类重大活动安排,以及其他事关群众利益且可能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决策。
目前在房屋征收和土地征收工作中,法律法规层面明确要求前期需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第12条提出,“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中第47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Copyright @2020 北京益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号:京ICP备2021027301号-1 京B2-20214075
联系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信达路17号院7号楼3层301
联系电话:13834789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