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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
来源:江西省
浏览量:1089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的社会稳定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意见》(赣办字﹝2010﹞21号),结合我厅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以我厅名义作出的涉及较大范围内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要改革举措及重大活动等。

第三条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在我厅工作范围内,涉及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社会决策、重点项目等重大事项在出台或审批前,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开展系统的调查,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评估,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

第四条  评估原则:

(一)权职统一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由重大事项的承办部门具体组织实施风险评估工作,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二)合法合理原则。评估重大事项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公开、公正,体现公平,符合大多数群众的意愿。

(三)科学民主原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科学、规范的评估标准,深入调查研究,多渠道、多方式、多层次征求意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充分论证,确保评估工作全面、客观、准确。

(四)以人为本原则。统筹考虑发展需要与群众承受能力,统筹考虑群众长远利益与现实利益,以人民群众是否拥护作为风险评估的重要依据,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第二章 评估范围及评估内容

第五条 凡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前都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一)关系到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

(二)涉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有关民生问题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或修改;

(三)涉及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重大改革;

(四)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提高的规定;

(五)涉及行政审批管理方式调整的政策;

(六)涉及公务员待遇和考录等政策的调整或修改;

(七)涉及职称考评及事业单位人员招录政策的制定和调整;

(八)涉及军转安置及企业军转干部解困政策的调整;

(九)涉及人员多、敏感性强,可能对社会稳定产生影响的重大活动;

(十)其他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对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事项,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估:

(一)合法性评估。主要评测:决策部门是否享有相应的决策权并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决策;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省委、省政府的战略部署和重大决策;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抵触。

(二)合理性评估。主要评测: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利益,是否兼顾了群体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会不会给群众带来过重的经济负担或者对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过多不便,会不会引发其他地方、其他行业、其他人群之间的攀比;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是否界定准确;拟采取的行政措施是否适当,尽最大可能维护了所涉及群众的权益;是否考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可持续。

(三)可行性评估。主要评测:决策事项是否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实施是否具备相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相关配套措施是否经过严谨周密的科学论证,出台的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决策事项是否充分考虑了所涉及群众的接受程度,是否超出了大多数群众的承受能力,得到大多数群众的支持。

(四)安全性评估。主要评测:决策事项是否存在公共安全隐患,会不会引发群体性事件、集体上访,会不会引发社会负面舆论、恶意炒作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是否可控;是否制定了社会矛盾预防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能否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宣传解释和舆论引导工作是否充分。

(五)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成立厅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估领导小组),由厅长任组长,其他厅领导任副组长,厅办公室、信访处、政策法规处、调解仲裁管理处、人事处和监察室为成员单位。评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风险评估办),办公室设在厅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评估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对比较复杂和重大的事项评估,风险评估办可以聘请一定数量的专家参与评估并提供评估参考意见。

第八条  按照权职统一和“一岗双责”的原则,政策的拟定部门、决策的提出部门、改革的实施部门、项目的报建部门是负责组织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

第九条 涉及两个以上单位且责任主体难以界定的,由厅领导协调相关单位后指定评估责任主体,其他部门协助做好评估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凡属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事项(属秘密等不宜公开的除外),评估责任主体在启动该重大事项时,原则上要同步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具体程序如下(视具体情况,经厅领导批准也可简化一些相应的程序):

(一)确定评估事项。由评估责任主体按规定认真填写《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确认表》,按程序确定是否作为评估事项。

(二)制定评估方案。评估责任主体对已确定的评估事项制定评估方案,明确评估的具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三)组织调查论证。评估责任主体会同厅办公室、信访处、政策法规处以及厅相关业务部门、有关专家等根据决策事项的实际情况,采取走访群众、问卷调查、座谈会、听证会、公告公示等不同形式,广泛征求意见,科学论证,预测、分析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

(四)确定风险等级。对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划分为A、B、C三个等级。其中,多数群众不赞成、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评估为A级;部分群众不赞成、可能引发一般群体性事件的,评估为B级;少数群众不理解、不支持,可能引发个体矛盾纠纷的,评估为C级。评估为A级和B级的,评估责任主体要制定化解风险的工作预案。

(五) 形成评估报告。在充分论证评估的基础上,由责任主体就评估的事项、风险的分析、评估的结论、应对的措施编制《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评估责任主体应在评估结束后及时报分管该事项的厅领导审核,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后由评估责任主体将评估报告连同化解风险的工作预案一并送风险评估办。评估责任主体应在该事项上会决策或厅领导签发之前的15个工作日完成风险评估报告。

(六)审核评估报告。风险评估办在接到评估报告后七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评估意见提交评估领导小组会议(厅党组会或厅长办公会议)讨论,视情作出实施、暂缓实施或暂不实施的决定。对于同意实施的重大事项,由厅长或分管该事项的厅领导签发实施;对于暂缓实施或暂不实施的重大事项,由评估责任主体按照领导小组会议(厅党组会或厅长办公会议)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条件成熟时视情况按程序启动该重大事项。风险评估办应及时将评估报告报送省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跟踪评估事项。对已经评估付诸实施的重大事项,评估责任主体要坚持全程跟踪并做好后续预测评估,及时发现和化解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完善相应措施,确保重大事项顺利实施。同时,评估责任主体及相关单位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信访接待工作,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信息,应及时向风险评估办反馈。

第十一条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重大事项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等社会影响分析;

(三)控制化解风险的具体措施;

(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

第五章 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情况,列入厅内工作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应评估而未评估或在评估过程中不负责任、社会稳定风险化解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厅风险评估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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